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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住建局关于送达阮浩《行政决定书》(丽建住保决〔2024〕3号)的公告

阮浩(身份证号码:3325011986******17):

本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作出《行政决定书》(丽建住保决〔2024〕3号)。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公告送达。

你未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的房屋租金,已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1〕62号)第四十五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等规定,以及相应时期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的规定,本局依法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一、限你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腾空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凤凰城小区二区15幢601室的房屋(含3号柴间),并交还给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二、限你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17882.7元;三、自2024年4月1日起至你腾空房屋之日止,向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目前为人民币816.3元/月,之后按相关文件规定相应调整)。

你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领取行政决定书》(丽建住保决〔2024〕3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行政决定,可在行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行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6日

联系地址:丽水市大众街119号

联系电话:0578–2610516、0578–26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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