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建局转发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闽建〔2024〕16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信用评价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评价办法》,严实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构建以信用评价体系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源发布、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接受委托、提供拓展服务等过程中的信用评价,依据信用评价等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强化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提高社会各界对信用评价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推进平台使用
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评价办法》,加快推进漳州市房屋租售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的使用推广,落实交易房源核验挂牌、房屋交易全程网办等工作,同步参照市区做法,着手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构建“房东直售”新模式。同时各地要摸清本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底数,对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一体化平台公示,发放网签权限,严格落实经纪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引导交易当事人选择已入驻一体化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居间服务,从源头上管控涉房风险,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一体化平台及时更新完善其名下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信用评价经营业绩的采集以该机构在一体化平台发起网签量为依据。
三、强化政策宣传
各地要通过微信公众号、报纸、政务网站等多种媒体渠道,对本次《办法》的印发及要求进行广泛宣传,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信用评价工作中来。加强对本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走访和巡查工作,深入机构门店进行政策宣导,引导其积极参与信用评价,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2日
附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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