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住建罚字〔2024〕第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住建罚字〔2024〕第35号
当事人: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建业街中小企业服务大楼2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滕飞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开发建设的玺悦台小区建设项目未制定总体群塔防碰撞方案,违规施工行为属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
证据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授权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和权限。
证据3:玺悦台西区各标段群塔防碰撞专项施工方案,用以证明玺悦台小区建设项目未制定总体群塔防碰撞方案。
证据4:对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人赵扬帆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以证明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群塔防碰撞方案编制情况依法调查核实。
该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24年7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35号),2024年7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住建听告字〔2024〕第35号)。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开发建设的玺悦台小区建设项目未制定总体群塔防碰撞方案,违规施工行为属实,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之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施工现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有4台以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施工现场实际使用10台塔式起重机,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20000元罚款(大写:贰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行:建设银行东海支行,帐号: 64001600400059112202,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东海路,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4日
附件下载:中房未编制群塔方案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原文地址:http://www.nxgy.gov.cn/zwgk/zfxxgkml/fdzdgknr3/xzqlyx/xzcfjggk/202407/t20240729_4607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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