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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住建罚字〔2024〕第(04—01、02、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住建罚字〔2024〕第04-01号

当事人: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建业街中小企业服务大楼2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滕飞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9月-10月,你单位在建设玺悦台小区建设项目5#商住楼、7#-14#住宅楼项目过程中,将该项目防水工程肢解发包交由宁夏东方雨泽建设工程公司施工,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

证据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授权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和权限。

证据3: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与宁夏东方雨泽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宁夏中房玺悦台西区一期5#-14#住宅楼项目地上及地下防水工程合同,用以证明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及签订日期。

证据4: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就玺悦台小区建设项目5#商住楼、7#-14#住宅楼项目防水工程向宁夏东方雨泽建设工程公司的付款凭证,用以证明该项目防水工程合同金额。

证据5:对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人李成真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以证明执法人员对工程建设情况依法调查核实。

该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24年7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4-01号),2024年7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住建听告字〔2024〕第04-01号)。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在建设玺悦台小区建设项目5#商住楼、7#-14#住宅楼项目过程中,将该项目防水工程肢解发包交由宁夏东方雨泽建设工程公司施工,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就玺悦台小区建设项目5#商住楼、7#-14#住宅楼项目与宁夏东方雨泽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款1693033.05元(大写:壹佰陆拾玖万叁仟零叁拾叁元伍分)0.75%的罚款,即罚款12697.75元(大写:壹万贰仟陆佰玖拾柒元柒角伍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行:建设银行东海支行,帐号:64001600400059112202,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东海路,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住建罚字〔2024〕第04-02号

当事人:滕飞

身  份  证  号:370983********0018

住    所    地: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建业街中小企业服务大楼2楼204室

与涉案项目关系:涉案项目建设单位主管人员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9月-10月,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玺悦台小区建设项目5#商住楼、7#-14#住宅楼项目过程中,将该项目防水工程肢解发包交由宁夏东方雨泽建设工程公司施工,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

证据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授权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和权限。

证据3: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与宁夏东方雨泽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宁夏中房玺悦台西区一期5#-14#住宅楼项目地上及地下防水工程合同,用以证明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及签订日期。

证据4: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就玺悦台小区建设项目5#商住楼、7#-14#住宅楼项目防水工程向宁夏东方雨泽建设工程公司的付款凭证,用以证明该项目防水工程合同金额。

证据5:对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人李成真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以证明执法人员对工程建设情况依法调查核实。

该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24年7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4-02号),2024年7月1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住建听告字〔2024〕第04-02号)。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玺悦台小区建设项目5#商住楼、7#-14#住宅楼项目过程中,将该项目防水工程肢解发包交由宁夏东方雨泽建设工程公司施工,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裁量幅度“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未按照要求改正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罚款”,你作为涉案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人员,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行政处罚罚款12697.75元(大写:壹万贰仟陆佰玖拾柒元柒角伍分)7.5%的罚款,即952.34元(大写:玖佰伍拾贰元叁角肆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之规定,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行:建设银行东海支行,帐号:64001600400059112202,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东海路,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住建罚字〔2024〕第04-03号

当事人:李成真

身  份  证  号:640324********0814

住    所    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国资城

与涉案项目关系:涉案项目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9月-10月,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玺悦台小区建设项目5#商住楼、7#-14#住宅楼项目过程中,将该项目防水工程肢解发包交由宁夏东方雨泽建设工程公司施工,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

证据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授权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和权限。

证据3: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与宁夏东方雨泽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宁夏中房玺悦台西区一期5#-14#住宅楼项目地上及地下防水工程合同,用以证明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及签订日期。

证据4: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就玺悦台小区建设项目5#商住楼、7#-14#住宅楼项目防水工程向宁夏东方雨泽建设工程公司的付款凭证,用以证明该项目防水工程合同金额。

证据5:对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人李成真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以证明执法人员对工程建设情况依法调查核实。

该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24年7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4-03号),2024年7月1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住建听告字〔2024〕第04-03号)。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玺悦台小区建设项目5#商住楼、7#-14#住宅楼项目过程中,将该项目防水工程肢解发包交由宁夏东方雨泽建设工程公司施工,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裁量幅度“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未按照要求改正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罚款”,你作为涉案项目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行政处罚罚款12697.75元(大写:壹万贰仟陆佰玖拾柒元柒角伍分)7.5%的罚款,即952.34元(大写:玖佰伍拾贰元叁角肆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之规定,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行:建设银行东海支行,帐号:64001600400059112202,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东海路,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4日

 

原文地址:http://www.nxgy.gov.cn/zwgk/zfxxgkml/fdzdgknr3/xzqlyx/xzcfjggk/202407/t20240729_4607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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