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政策资讯

关于丹东市建立“物业服务质量义务 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关于丹东市建立“物业服务质量义务

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规范物业企业市场行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建立“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制度的通知》(辽住建〔2024〕57号)文件要求,市住建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以下称“物业监督员”)制度,聘任一批公道正派、有能力水平的物业监督员,协助政府部门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形成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合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担任物业监督员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二)优先聘任下列人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专家学者,退休党员干部,各级物业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或新闻工作者;

(三)为确保公正、独立开展监督工作,按照回避原则,原则上不聘任物业企业及物业上下游企业的管理人员担任物业监督员;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监督工作;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物业监督员聘任方式

物业监督员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向市住建部门推荐,也可以个人向市住建部门自荐;市住建部门对照有关条件审核合格后聘任并发放聘书;聘任后市住建部门将聘任情况向省住建厅报备。

物业监督员聘期暂定为一年,可以连续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市住建局将组织各县(市)区住建局重新按照要求和程序办理,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续聘或提前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利用物业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的;

(三)公开发表涉物业方面负面言论的;

(四)长期不履行物业监督员职责的;

(五)因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的情形。

物业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的,应当由本人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解聘公告,并向省住建厅报备。

三、物业监督员工作职责

开展物业监督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一)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小区绿化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状况进行监督;

(四)对物业维修维护情况进行监督;

(五)参加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活动。

四、物业监督员履职方式

(一)物业监督员不对应固定的物业项目或物业企业,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划片,对所在县(市)区内所有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二)物业监督员的监督方式:通过明察暗访发现物业企业在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适当方式收集其他业主对物业企业在物业服务方面的投诉;对市、县(市)、区住建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物业监督员可以独立开展监督,也可以依托物业行业协会开展监督。

(三)物业监督员可以就发现或收集到的问题及投诉直接向物业企业反馈并提出处理建议,对物业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转交属地县(市)区住建部门调查处理;对属地县(市)区住建部门调查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向市住建部门反映;对市住建部门调查处理情况仍不满意的可以向省住建厅反映。

(四)物业监督员不得干涉物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物业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未经允许不得将发现或收集的问题及投诉对外公开。

(五)物业监督员应做好日常监督记录,至少每半年向市住建部门报告一次。

(六)物业监督员工作性质为义务,不领取工作报酬。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建立物业监督员制度是督促物业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前端化解物业矛盾纠纷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人选推荐。

(二)根据我市物业小区数量情况,我市拟聘用物业监督员不少于52名,其中各县(市)区推荐聘任名额计划如下:振兴区18名(含高新区);元宝区7名;振安区5名;东港市12名;凤城市5名;宽甸县5名。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推荐数量,报市住建局统一汇总后确定物业监督员名单。

(三)各县(市)区聘任物业监督员工作应于2024年9月23日前完成,将所有推荐的物业监督员《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登记表》(见附件)及汇总名单报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将于9月30日前将聘任的物业监督员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制度建立情况报省住建厅。

各县(市)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建立县区级物业监督员制度。

联系人及电话:刘鑫,电话:2305762。

附件: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登记表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地址:https://zjw.dandong.gov.cn/html/DDZJJ/202409/0172560866233353.html

温馨提示温馨提示:以上数据根据互联网公开信息整合而成,仅供用户参考。建议您使用前再次确认数据真实准确性,您的任何决策由您自行承担风险。免费咨询入口

上一篇:办理时间压减50%以上!广西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典型经验获全国推广
下一篇:钦州市住建局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