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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丨事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续筹补建!

关于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续筹

补建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稀土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构建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机制,提升小区的宜居水平,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内建物〔2023〕125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维修资金续筹补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交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和稀土高新区辖区范围内已交存维修资金,使用后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商品房屋和售后公有住房应当续筹维修资金;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商品房屋和售后公有住房应当补建维修资金。

二、实施主体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续筹补建工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人应积极配合开展维修资金续筹补建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维修资金续筹补建的政策咨询、指导督促工作。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稀土高新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各自区域内维修资金续筹补建的总体协调、检查监督工作。

三、交存标准

符合维修资金续筹补建条件的,实施主体应当拟定续筹补建方案,明确维修资金续筹补建标准、方式和流程。续筹补建标准可以参照我市现行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执行,即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续筹补建维修资金:不配备电梯房屋按照50元/㎡续筹补建,配备电梯房屋按照120元/㎡续筹补建。

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明确老旧小区维修资金续筹补建相关事宜。

四、其他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主体或相关业主发出续筹补建通知,或者在工作网站公示维修资金续筹通知,相关业主应当按照续筹补建通知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对未及时续筹补建维修资金的房屋,首期维修资金使用完后(或未补建维修资金的),房屋后续产生的各项维修费用由涉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现金分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受理维修申请使用等相关业务。

业主未按规定续筹补建维修资金的,实施主体应当督促其交存。业主拒绝交存的,可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文地址:http://zfhcxjsj.baotou.gov.cn/zjdt/2507822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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