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建局 宁德市财政局 关于申报宁德市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宁德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试行)》(宁建住〔2021〕12号)规定,现将市区开展租赁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城镇户籍家庭。申请人须取得宁德市区(蕉南、蕉北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政府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截止2022年1月4日满1年,在市区工作居住且户籍在申请时未迁出。
(二)新就业毕业生。非户籍、属于宁德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就业毕业生,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录用的,且有人社局录用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在市区就业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费,截止2022年1月4日满1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三)外来务工人员。非户籍、在市区务工的进城务工人员,须在市区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费,截止2022年1月4日满5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四)单身申请人。满足以上(一)至(三)点之一的单身申请人:未婚单身申请人截止2022年1月4日须年满30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市区稳定就业;离异单身申请人截止2022年1月4日须年满30周岁(含)以上且办理离婚手续截止2022年1月4日满2年,根据法院裁判文书或生效的离婚协议书载明情况,婚生子女为判决或协议跟随方的共同申请人。
二、申报家庭构成
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其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纳为共同申请人;已婚子女及旁系亲属不得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或成年未婚子女共同生活居住且同户籍的,可纳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报时间
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申报,2022年及2023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第一周、第二周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为申报时间,其他时间不予收件。户籍、年龄、社保、房产交易记录等年限,按照申请当年、当季度申报首日相应顺延。
四、申报条件
(一)完成租赁备案、取得租赁发票。申请人及共同家庭成员应在宁德市区租住,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普通住宅),租赁合同须经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取得租赁备案证、租赁发票(增值税发票)。未经登记备案的或无租赁发票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申请家庭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与租赁发票内容须一致,同一租赁房源或同一租赁发票只能由一户申请家庭申请租赁补贴。
(二)住房
1.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宁德市区无不动产(含住宅及土地、商业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或自有居住型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属于福建省非宁德市区户籍的,应在户籍所在地开具不动产证明,该不动产纳入家庭资产,不作为住房面积计算。
3. 截止2022年1月4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2年内在宁德市区无不动产交易记录。
4.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未租住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领取住房工龄补贴(住房补贴),未租住或购买各类保障性住房,未取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三)收入和资产
2020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788元。
1. Ⅰ类家庭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21334元,家庭资产低于或等于5万元,并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残障人士特种车、三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快递车辆除外)。
2. Ⅱ类家庭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31031元,家庭资产低于或等于20万元。
3. Ⅲ类家庭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等于58182元,家庭资产应低于或等于36万元。
(四)资产类型
1.不动产。含住宅及土地、商业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5年内购置的房地产开发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以税务部门开具的不动产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价格为准,5年以上购置的房地产开发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福建省内(除村镇级)所有不动产计入家庭资产。
2.车辆。新购买车辆价值以购置发票或各类保单中较高价值为准;二手车以保险单保险金额、二手车购置发票或二手车评估价值中较高价值为准。
(五)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报租赁补贴:
1.未在市场租赁房屋的;
2.所租赁房屋所有权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的;
3.未签订租赁合同的;
4.所租赁房屋未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备案的;
5.所租赁房屋无法出具税务部门租赁发票的;
6.已享受本单位住房补贴的;
7.已享受宁德市人才住房(购房)补助的。
五、申报方式
符合户籍条件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报,非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持材料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蕉城区或东侨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蕉城区、东侨开发区各街道(社区)应配合完成季度收件工作并登录“宁德市保障性住房监管系统”完成录入,市民政、公安、人社、税务、不动产登记等联审单位,应按省级常态化审核要求,完成申请资格的审核。
六、补贴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公租房小区周边市场平均租金的70%,经闽鸿评报字〔2021〕第N1058号评估报告测算,确认公租房小区周边市场租金为25元/平方米,即:2021年12月至2023年12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17.5元/平方米。
七、补贴系数
(一)计算公式:租赁补贴额度=补贴标准(元/㎡)×(标准补贴面积-自有住宅面积)×补贴系数
(二)标准补贴面积:1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25平方米;2人家庭户保障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4人(含)以上家庭户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若租赁补贴金额大于申请家庭实际租房月租金的,则按实际租房月租金核定发放。
(三)补贴系数:
1.属于Ⅰ类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7,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贴系数为1.0;
2.属于Ⅱ类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5;
3.属于Ⅲ类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3。
八、申报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按申请家庭类别,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一)(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一份;
(二)(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三)(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后,点击首页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查询上年度收入情况;
(四)(四)申请人属于低保、残疾等特困家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一份;
(五)(五)申请人为新就业毕业生的,提供人社局录用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连续缴交职工社保满1年证明一份;
(六)(六)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供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费满5年证明一份;
(七)(七)租赁备案证复印件一份、租赁发票复印件一份;
(八)(八)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属于异地户籍或曾在异地工作,提供当地不动产登记证明一份、未房改(享受保障性住房)证明一份;
(九)(九)因家庭自身原因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收取复印件的,应携带原件由收件人员核对后退回;所有证明材料收取原件。
九、九、补贴发放
租赁补贴名单按季度公示及保障。各联审部门应配合完成季度审核,蕉城区、东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受理审核情况,原则上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名单汇总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报经市住房委员会或联席部门会议复核认定。符合条件人员名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由蕉城区、东侨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次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蕉城区、东侨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按季度将租赁补贴发放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申请人应准确、如实提供银行账户,如因个人银行账户变更未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造成损失的,由补贴对象自行承担。租赁补贴发放从最终审核公示结束的次月起开始计算。在每个季度的次月25日前发放上一季度的补贴。
十、十、其他事项
(一)租赁补贴协议。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统一列入公租房保障管理范畴,蕉城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与领取租赁补贴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补贴协议期限不超过租赁市场房屋合同期限,租赁补贴合同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动态管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期间,不得购置其他不动产,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情况变动后30日内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调整补贴方案,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协议,不符合条件的,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存在骗取租赁补贴情形,一经核实,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责令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对拒不退回租赁补贴的家庭,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通过司法手段催缴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
附件: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须知及申请表
2.福建电子税务局房租发票代开流程
3.宁德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领表
4.各收件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原文地址:http://zjj.ningde.gov.cn/xxgkzl/zc/qtzdgkwj/202112/t20211227_1572763.htm

上一篇:海盐县推进公园绿地建设 加快绿色空间开放共享
下一篇:湖州市2024年10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操考试考场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