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 202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4〕25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126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诚信社会环境,进一步推动德宏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信用中国(云南德宏)”网站平稳运行,信用信息归集扩围提质,信用数据要素价值有效释放;“信易贷”模式全面推广,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覆盖率、可得性、便利度显著提升;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领域有效扩展,德宏州本级、芒市、瑞丽市城市信用监测国家排名普遍进位;惠民便企信用应用场景持续丰富,“信易+”案例在全国、全省示范推广;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发挥,信用德宏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夯实信用数据基础
1.强化信用信息目录管理。落实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目录,规范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在国家和省目录基础上适时出台德宏州补充目录清单,规范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信用信息。(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2.推动数据扩围提质。持续推动水、气等相关信息归集。加大司法裁决信息、经营管理信息、发展创新信息、监管评价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专项数据归集力度。实施数据治理。力争“双公示”信息的上报率、合规率、及时率基本达到 100%,行政强制等 5类行政管理信息合规率持续提升。(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司法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等州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平台网站功能,强化信息安全保障
3.强化省级平台网站功能应用。不断研究学习并掌握省级平台信用信息数据归集管理、问题校验、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信用承诺、合同履约监管、联合奖惩、公共信用报告等功能,切实提升数据归集质效和信用应用服务决策能力。(州发展改革委、州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4.加强“信用德宏”网站应用。充分发挥“信用德宏”网站作用,全力推进信用宣传、信息公示、信用服务提质扩能;多渠道收集信息,真实、及时公开信息,完善内容审核业务流程功能,严防意识形态风险,切实提高网页信息数量和质量。(州发展改革委)
5.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及信息安全相关管理规范制度,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不断提升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风险防控能力。(州发展改革委)
(三)推动信用新型监管,促进行业信用共建
6.加强承诺践诺管理。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推进信用承诺书文本和信息标准化,健全承诺践诺信息归集记录、履约践诺情况追踪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将承诺践诺信息数据及时推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州发展改革委、州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7.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持续推进信用报告在各级行政管理、政务服务部门的查询使用,全面开展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有序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领域。(州发展改革委、州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各级各部门根据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反馈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开展分级分类监管。落实国家出台的各行业领域信用监管政策,持续拓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覆盖的监管部门和领域数量。(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能源局、州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州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8.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优化信用评定工作机制和模式,保障工作可持续开展。推广“整村授信”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促进农户贷款量增、面扩。持续优化沿边地区农村信用环境,助力现代化边境幸福村建设。进一步扩大“党建+信用”示范村建设试点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德宏州分行牵头,州级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9.持续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有序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在信用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发展方面取得实效。(中国人民银行德宏州分行牵头,州级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责)
(五)加强失信行为治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10.规范化、机制化推动信用奖惩。各级各部门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措施,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联合奖惩案例信息同步反馈。(州发展改革委、州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1 1.加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治理力度。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落实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机制,加大向县市政府对12个月新增及退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高频失信行为企业的通报力度,各地法院要切实做好严重失信主体治理工作,提高严重失信主体退出数量。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将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嵌入政务服务平台及工作流程。(州法院、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税务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州级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12.高效开展信用修复。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信用修复协同机制落地见效,全面实现信用修复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切实解决市场主体信用“多头修复”问题。推动信用修复提醒函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书同达”,实现信用信息修复提醒全覆盖,提高企业信用修复效率。各地各部门引导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企业完成信用修复,清理存量,控制增量。信源单位应及时明确给予处罚义务履行情况认定,在收到企业提交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表》后 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义务是否履行完毕的认定,若不予认定履行完毕,对企业做好相应解释工作。提高异议申诉处理效率,信源单位接到异议申诉核实反馈后,须在 1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情况,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及时更正或撤销。(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州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13.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及时受理核实省级部门推送的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违约失信投诉,及时通报政府部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况。督促全州各级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履行法定义务,避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积极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和信息化局、州信访局等州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14.强化合同履约信用监管。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电力交易、电煤中长期、政府采购等合同信息标准化归集和应用,建立合同履约全流程跟踪监管机制。(州发展改革委、州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拓展信用应用场景,提升惠民便企服务质效
15.深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用推广。各地要用好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德宏专区,引导中小微企业在平台注册、认证和发布融资需求,在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德宏专区上实名认证的企业数(含个体工商户)占本地存续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占比不低于 10%。鼓励各地银行金融机构创新开发地方适用的融资产品,提升专区活跃度。按照国家标准,积极配合省级做好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规范化、机制化共享融资授信相关信息工作,应用好融资授信数据跟踪分析,为德宏州工作推进提供决策参考。(州
发展改革委、州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16.广泛实施信用惠民便企措施。鼓励各地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社会生活等领域广泛探索开展“信易+”工程。聚焦“一老一小”“出行”“就医”等民生领域“小切口”,拓展养老、托育、文旅、交通运输、医疗、家政、口岸管理等领域惠民便企应用场景,力争在 3-4个领域形成新的亮点成效并在全省、全州推广。开展全州“信易+”案例归集和典型案例推广,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推动“信易+”模式广泛应用。(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医保局、州商务局等州级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发挥联动作用,支撑整体水平提升
17.提升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对照国家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2024年版),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升州本级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同时加强对芒市、瑞丽市工作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和任务目标,协助两市提升各项指标得分,力争城市信用监测排名较 2023年有明显提升。(州发展改革委、芒市人民政府、瑞丽市人民政府负责)
18.加强信用宣传培训。通过发布诚信典型案例、解读信用政策、开展“信用日”宣传等方式,开展信用“进园区、进企业、进街道社区、进村镇”等活动。开展数据标准、双公示、信用修复等业务培训,开展信用应用等专题业务研讨,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各地之间交流。(州发展改革委、州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持续跟踪关注媒体舆论,对舆情曝光的负面事件尤其是重大失信事件情况,及时响应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主动迅速处置,消除不良影响。(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等州级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做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落实各领域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机构人员稳定,统筹推进本行业领域、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州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召开全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推进本行业信用工作和本辖区信用建设。每半年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报送工作开展情况。鼓励及时总结梳理本行业、本辖区推进信用应用工作的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发布典型案例并做好示范推广,将典型案例推送州发展改革委、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州发展改革委、州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指导考核。加强对各县市、州级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培训指导,适时开展双公示、信用修复、数据标准等业务培训。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参照国家、省做法,建立对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双公示”报送、“信易贷”推动等重点工作的通报制度,定期向州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州发展改革委、州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原文地址:https://www.dh.gov.cn/zjj/Web/_F0_0_5YHARRLN98477869B6534FFDA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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