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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建局关于公布通用目录的通知

宁建法〔2019〕18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通用目录调整经审核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及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需要对通用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的,请及时报送政策法规科汇总,按程序报请研究审核确定后再作调整公布。

附件:宁德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

住建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三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2

住建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专业二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以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3

住建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专业二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以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4

住建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的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三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5

住建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施工劳务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三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6

住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资质认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99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7

住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资质认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资质(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认定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99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8

住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9

住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0

住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工程监理企业事务所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1

住建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以及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2

住建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资质(不含公路、水利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以及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3

住建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丁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以及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4

住建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设计企业专项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以及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68号)

市级

省级下放事项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5

住建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设计企业专项设计丙级资质认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以及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市级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6

住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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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zjj.ningde.gov.cn/xxgkzl/zc/qtzdgkwj/201910/t20191024_12283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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