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住建局企业合规指导清单
序号 | 指导部门 | 合规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合规建议 | 不合规风险点 | 发生频率 |
1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2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依法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企业从事规模以上的工程建设活动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 |
3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理单位从事建筑活动,应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4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5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施工相关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 |
6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预售条件预售商品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预售条件预售商品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 |
7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款项用于有关工程建设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
8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已经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再行销售给他人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9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可以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 |
10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从事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估价业务。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2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查看有关资料、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3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
14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对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及招标标底应严格保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不得泄露标底。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 ★ |
15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6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招标人不得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反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 |
17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
18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招标,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9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 |
20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1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
22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23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24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标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中标人应当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
25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收取和退还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应当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26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按时发出中标通知书、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招标人按时发出中标通知书、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 |
27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标人应当及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标人应当及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及时向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 |
28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时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9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要一致。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 |
30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不得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企业不得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1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实施招标代理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 |
32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及843号文。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33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 |
34 |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包括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等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包括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等。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不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或者水、电等公共能耗情况,或者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原文地址:http://zjj.gxhz.gov.cn/zwgk/fdzdgknr/fzzfjs/zfgs/t19084458.shtml

上一篇:亳州市住建局“三个强化”高效推动市职教园区项目完工
下一篇:淮北市住建局与市消防救援局深化联动 共建消防安全坚固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