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政策资讯

宁德市住建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建办法函〔2017〕8号)等双随机相关文件和《宁德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的通知》(宁市监〔2023〕36号)精神,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和《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实际工作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按照“谁检查、谁公开”原则,各责任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及时通过局官网、信用宁德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2.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和频次

责任科室(单位)

是否联合抽查

1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三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四条

5.《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

7.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令第106号)第二十八、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

9.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143号)第三条

1.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2.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日常监督检查;

3.全市性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

施工许可由市住建局发放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每年抽查四次,每季度一次,每次抽查比例100%。

质量安全站

预拌砼质量专项检查

施工许可由市住建局发放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采用的预拌砼生产企业

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质量安全站

绿色建筑专项检查

施工许可由市住建局发放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质量安全站、技术科

2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二十条;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十九条

4.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143号)第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

每年开展一次,从受检县(市、区)在建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以不少于10%的比例抽取。

技术科

3

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1.《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3.《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违法招投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反法定建筑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全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

每年开展一次,从受检县(市、区)在建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以不少于10%的比例抽取。

建筑业科

4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监督管理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情况(含保护规划制定情况及按保护规划开展名镇名村保护建设情况等)。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每年抽查 2次,抽查比例不少于5%。

城建科

(风貌办)

5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订);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6.《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7.《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和销售活动是否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2.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的估价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房地产估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政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3.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经纪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房地产经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政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每年抽查2次,抽查比例不少于5%。

房管科、房地产交易中心

6

物业管理活动检查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条;

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十七条;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

每年抽查2次,抽查比例不少于5%。

物业服务中心

结合实际联合或单部门抽查

7

燃气生产、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2.《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用户用气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每年5次,每次不少于5家

燃气服务中心

8

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检查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

每年5次,每次不少于5家

燃气服务中心

9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批后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建筑业企业(包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后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对已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每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

建筑业科、技术科、工程科

1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条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5年省政府令16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

每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不少于5%

造价站

11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消防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三十六条

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抽查检查

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

每年抽查1次,在备案项目中按人员密集场所抽取比例50%,危险性工业项目抽取比例30%,其他类型10%。

消防中心

结合实际联合或单部门抽查

12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单位

每年抽查2次,抽查比例不少于5%

城建科

13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检查

1.《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五条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代理企业(招标文件)

每年抽查2次,抽查比例不少于5%

建筑业科

1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检测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每年抽查2次,抽查比例不少于5%

质量安全站

附件2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内容

抽查对象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计划抽查时间

责任科室(单位)

1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

1.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2.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日常监督检查;

3.全市性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

施工许可由市住建局发放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四次,每季度一次,每次抽查比例100%。

全年

质量安全站

预拌砼质量

施工许可由市住建局发放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采用的预拌砼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3~12月

质量安全站

绿色建筑专项检查

施工许可由市住建局发放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3~12月

质量安全站、技术科

2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

现场检查

每年开展一次,从受检县(市、区)在建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以不少于10%的比例抽取。

3~12月

技术科

3

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违法招投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反法定建筑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全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

现场检查

每年开展一次,从受检县(市、区)在建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以不少于10%的比例抽取。

6~10月

建筑业科

4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监督管理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情况(含保护规划制定情况及按保护规划开展名镇名村保护建设情况等)。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

3~12月

城建科

(风貌办)

5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和销售活动是否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2.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的估价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房地产估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政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3.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经纪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房地产经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政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2次,抽查比例不少于5%。

7~12月

房管科、房地产交易中心

6

物业管理活动检查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

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2次,抽查比例不少于5%。

7~12月

物业服务中心

7

燃气生产、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用户用气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现场检查

每年5次,每次不少于5家

全年

燃气服务中心

8

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检查

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每年5次,每次不少于5家

全年

燃气服务中心

9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批后监督检查

对取得建筑业企业(包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后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对已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书面检查

每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

3~12月

建筑业科、技术科、工程科

1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执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每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不少于5%

3~12月

造价站

11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抽查检查

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

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1次,在备案项目中按人员密集场所抽取比例50%,危险性工业项目抽取比例30%,其他类型10%。

3~12月

消防化工中心

12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单位

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2次,抽查比例不少于5%

全年

城建科

13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检查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代理企业(招标文件)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每年抽查2次,抽查比例不少于5%

3~12月

建筑业科

1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检测机构检测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2次,抽查比例不少于5%

3~12月

质量安全站

 

原文地址:http://zjj.ningde.gov.cn/xxgkzl/zc/qtzdgkwj/202304/t20230421_1752445.htm

温馨提示温馨提示:以上数据根据互联网公开信息整合而成,仅供用户参考。建议您使用前再次确认数据真实准确性,您的任何决策由您自行承担风险。免费咨询入口

上一篇:济南关于对2024年第二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取证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海口市美兰区安居房申购人员李廷妮等23户家庭基本情况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