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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住建厅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的公告

藏建公告〔2024〕97号

各建筑业企业,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持续推动建筑市场便民利企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全面激发建筑市场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我厅在积极总结工程监理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2024年10月14日起,在全区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试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申报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申报时,可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zjt.xizang.gov.cn:8010/)“企业登录”进入资质申请页面,按照系统设置模块和资质标准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二、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过程中,企业基本信息、注册人员等信息,通过工商库、“四库一平台”相关数据库自动获取比对,对其他信息实行信用承诺制,由企业在申报资质时,按照要求在系统内填报承诺书后下载打印,并加盖公章且签字按手印后上传系统。系统将根据抓取相关人员情况,与已转化为机器语言的量化评审标准进行比对,通过智能化判定,生成审查结果,实现审批全过程“零见面、零跑腿、零干预”,从而节省企业办事时间,降低企业准入成本。

三、审批复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推行触发式监管,凡是对资质审批有投诉的,启用人工复核程序。同时,每季度按10%的比例,对企业资质申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人工复核。在复核中,对发现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相关要求

(一)我厅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建立审批后动态监管机制,若发现承诺事项与实际不符、生产经营活动不规范等情况,将依法撤销新核准的资质,并记入不良行为企业信用记录。

(二)建筑业企业在申报资质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对智能化审批的意见建议,可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联系电话:0891—6819039;电子邮箱:HR0891@126.com(主题:智能化审批XX企业名称)。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不设试行期,通过试点系统逐步稳定后将全面推行,不再单独发文告知。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办事指南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2日

 

原文地址:http://zjt.xizang.gov.cn/xwzx/tzgg/202410/t20241012_440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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