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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2025年版)的通知

渝建〔2025〕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2025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3〕29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落地落实的通知》(附件)要求,结合我市行政权力配置情况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实际,我委编制了《2025年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2025年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2025年重庆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标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及时领取区县、乡镇两级公开事项,结合本区县权责分配实际,对标准指引进行调整和完善,明确区县、乡镇两级的公开职责,编制本区县、乡镇两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按程序报本区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25年12月15日前报我委复核;我委也将持续加强区县对口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检查。

房屋征收处联系人:田彦,联系电话:63657223。

住房保障处联系人:蒋鸿搏,联系电话:63785810。

村镇建设处联系人:冯中杰,联系电话:63671567。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落地落实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

2025年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结合市、区县、乡镇三级权责清单和公开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本标准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意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通过编制标准指引,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对于增强工作透明度,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矛盾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编制详实的标准指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促进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依法征收,有利于推进征收项目实施,保障公共利益项目落地。

(二)预期目标。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进一步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流程、时限、方式等,全面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公开水平,保障被征收人能够高效便捷获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工作原则。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密切的关注点,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二是坚持工作规范。按照政务公开基本要求,立足基层征收工作实际,不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三是坚持与时俱进。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基层工作特点,不断充实和更新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内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事项和标准目录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详见附件)共涉及13件公开事项,其中一级公开事项4个,分别为法规政策、征收、评估、补偿,在一级公开事项下细分为13个二级公开事项,分别为国家层面法规政策、地方层面法规政策、启动要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房屋调查登记、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评估、产权调换房屋、分户补偿情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每一事项明确了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公开方式等标准规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开事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源头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公文时,应当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在公文印发时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

(二)信息发布。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的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公开方式等标准规范,在规定的公开时限内予以公开。

(三)政策解读。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本部门起草或者本部门牵头起草的政策文件解读及信息发布工作,将区县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并认真回应社会关切。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对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5年版)

附件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5年版)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

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市级

县级

乡级

1

法规政策

国家层面法规政策

1.《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3.《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

屏)

□精准推送□其他_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

屏)

□精准推送□其他_

2

法规政策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1.《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 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5.《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6.《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跨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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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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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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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征收

启动要件

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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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_

申请人

4

征收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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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征收

房屋调查登记

1.入户调查通知;

2.调查结果;

3.认定结果。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3.《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5.《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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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6

评估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确定通知。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3.《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5.《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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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7

征收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论证结论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4.《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6.《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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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_

申请人

1.征求意见情况;

2.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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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8

征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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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9

征收

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包括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4.《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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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10

评估

被征收房屋评估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4.《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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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11

补偿

产权调换房屋

1.房源信息;

2.选房办法;

3.选房结果。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4.《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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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12

补偿

分户补偿情况

分户补偿结果。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4.《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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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13

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4.《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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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2025年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结合市、区县、乡镇三级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本标准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意义。保障性住房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通过编制标准指引,进一步推动保障性住房领域政务公开,促进住房保障部门和实施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住房保障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预期目标。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进一步细化住房保障领域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流程、时限、方式等,全面提高住房保障工作信息公开水平,促进住房保障对象能够高效便捷获取住房保障信息,切合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工作原则。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密切的关注点,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二是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政务公开要求,立足住房保障工作实际,不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三是坚持与时俱进。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工作特点,不断充实和更新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内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保障性住房领域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详见附件)其中,一级公开事项10个,包括法规政策、重大决策、规划计划、建设管理、配给管理、配后管理、办事指南、政策解读、回应关切、评价结果;二级公开事项43个,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以及公开层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开事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政务公开流程。各区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格局,优化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同时,积极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二)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住房保障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公开。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切实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及信息发布工作,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对各区县住房保障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5年版)

附件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5年版)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市级

县级

乡级

1

法规政策

法律法规

1.文件名称;

2.文号;

3.发布部门;

4.发布日期;

5.实施日期;

6.正文。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5.《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7.《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10.《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13.《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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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规政策

政策文件

1.文件名称;

2.文号;

3.发布部门;

4.发布日期;

5.实施日期;

6.正文。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5.《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7.《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10.《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13.《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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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大决策

决策前预

公开

1.决策公开制度;

2.意见征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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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大决策

决策会议

公开

1.会议名称;

2.会议时间地点;

3.会议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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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大决策

决策结果

公开

保障性住房领域方案公示公告通知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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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规划计划

中长期规划

保障性住房专项规划。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6.《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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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规划计划

年度计划

1.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

2.年度计划项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总建筑面积、住宅面积、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6.《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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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s://zfcxjw.cq.gov.cn/zwxx_166/gsgg/202512/t20251205_15213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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