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于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投稿用户 • 更新时间:2025-12-22 19:47:07
各县、区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质证书中含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决定取消的三级、丙级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且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企业,直接换领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只有三级资质的企业, 可直接到市住建局建管科517房间换发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办理时需携带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原件。
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期间如遇新政策发布,按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379-63601281
原文地址:http://lyszjj.ly.gov.cn/index.php?c=article&id=2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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