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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住建局关于晋城市2023年度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价款(预)结算中材差解决办法的通知

晋市建建〔2023〕198号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晋城市2023年度建筑安装市政工程

价款(预)结算中材差解决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2023年度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价款(预)结算中材料差价,经调查研究、认真测算,确定如下: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晋建标字〔2014〕1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晋建标字〔2011〕166号)、《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晋建标函〔2016〕383号)、《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晋建标字〔2018〕10号)文件的定额计价工程,所有材料按实找差。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出现《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中未列的项目,可以作相应补充。

四、按实找差的材料用量一律以定额含量计算。

五、工程材料价格变化较大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材料,价差由承发包双方共同认可。

六、本通知调整的材料差价,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其它费用。

七、凡在2023年1月1日后竣工的建设工程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备案。

八、本通知从2023年1 月1日起执行,在发布前已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一律不再找补。

九、本通知由晋城市工程质量标准事务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1日

 

原文地址:http://zjj.jcgov.gov.cn/bsdt/tzgg/202401/t20240122_1922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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