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同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延续材料不满足要求条件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作者:投稿用户 • 更新时间:2025-12-24 19:02:29
同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2024年9月份提交的资质延续材料不满足工程设计环境工程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条件。
我厅于2024年9月22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审告函〔2024〕027号),你单位于2024年9月25日签收且未在陈述申辩期内向我厅提出有效书面陈述或申辩。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工程设计环境工程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资质延续的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程飞 联系电话:0551-62999764
2024年10月9日
原文地址:http://dohurd.ah.gov.cn/public/6991/57536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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