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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新疆区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疆备案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23〕1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区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疆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办法》和《通知》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区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疆备案系统进行了调整完善,将于2024年3月20日零时起恢复区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疆备案业务。

二、区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的备案流程进行备案。2023年10月前已备案的区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新系统要求重新进行备案。

特此公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1日

附件: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原文地址:http://zjt.xinjiang.gov.cn/xjzjt/c113382/202403/c8bd938199c74fdaa630b8a2f841dd7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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