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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住建局关于调整部分备案类建设项目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建局、稀土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各项目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内建质〔2021〕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包头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相关问题的复函》,结合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比例调整为100%。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第5.1.1条规定的高层建筑,备案抽查比例调整为100%。

三、火灾危险类别为丙类的厂房和仓库,备案抽查比例调整为10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外五旗县区参照执行。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8日

作者: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文地址:http://zfhcxjsj.baotou.gov.cn/tzgg/2510598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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