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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执行(2012年)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乡住房建设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冀建建市〔2023〕4号)文件要求,《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费用费率)2023年5月1日已实施,省住建厅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等10个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自2023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冀建建市〔2023〕4号)转发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执行<全国统 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 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2023年11月29日

 

原文地址:http://jsj.hd.gov.cn/Web/newsInfo.aspx?refnum=3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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