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住建局关于开展2024年钦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法行为检查的通知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3年11月24日进行了修正。为了加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相关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提高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我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制定了《物业管理区域法律责任一览表(建设单位部分摘录)》(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法律责任一览表(物业服务企业部分摘录)》(附件2)、《物业管理区域法律责任一览表(业主委员会部分摘录)》(附件3),请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辖区各相关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按相应的附件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于10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我局。我局将不定期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自查自纠情况、辖区住建部门的抽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内容详见附件。
联系电话:2862056;电子邮箱:wuguanke2862056@163.com。
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法律责任一览表(建设单位部分摘录)
2.物业管理区域法律责任一览表(物业服务企业部分摘录)
3.物业管理区域法律责任一览表(业主委员会部分摘录)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9日
29号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违法行为一览表(建设单位)2024.doc
29号附件2—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行为一览表(物业服务企业)2024.doc
29号附件3—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违法行为一览表(业主委员会) 2024.doc
原文地址:http://zjj.qinzhou.gov.cn/zfxxgk/fdzdgknr/wjtz/t184458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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