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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要求,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换发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3月1日(含)以后届满的,有效期统一确定为2025年7月31日,企业现有的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二、各市承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权限的部门,正常受理资质变更申请(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机构名称、机构地址)。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和延期申请等,业务恢复办理时间及办理条件等事宜另行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31日

 

原文地址: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4/7/31/art_103756_10341822.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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