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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住建厅关于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中不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你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

我厅依法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审告函〔2024〕025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电话、邮寄、现场走访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由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告30日送达,公告送达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1-62999768

2025年1月15日

 

原文地址:http://dohurd.ah.gov.cn/public/6991/57662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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