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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废止等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榕建招〔2019〕8号文印发实施已近五年,在实施过程中,上位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榕建招〔2019〕8号文的大部分实质性条款已被上位法律、法规吸收、覆盖,部分条款与完善后的上位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榕建招〔2019〕8号文已不适应当前的招投标实际工作。此外,榕建筑〔2021〕21号文中涉及的《关于完善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急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榕建招〔2019〕7号)也已有新的文件替代。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落实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机制,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对《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省、市重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榕建招〔2019〕8号)及《关于修改榕建招〔2019〕7号、榕建招〔2019〕8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榕建筑〔2021〕21号)予以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后,各市场主体仍可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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