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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建委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建管〔2024〕14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住建部政策。《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内容调整为: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仅限在一个检测场所作为资质人员进行认定,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认定检测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合伙企业可认定检测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二、平稳推进重新核定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4〕110号)要求,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多渠道向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帮扶检测机构开展重新核定工作,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

四、强化监督管理。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过渡期间,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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