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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23〕23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我市已发布综合价格信息的水平预制构件:

一、不再执行《装配式建筑定额》中预制构件制作工程定额子目。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装配式建筑定额》的相应预制构件安装定额中的预制构件单价按综合价格信息计价。

三、预制构件运输费用按《装配式建筑定额》规定另行计算。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或补充协议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装配式预制构件计价方法的通知》(泉建筑〔2023〕5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闽建筑〔2023〕23 号.pdf

 

原文地址:http://zfjsj.quanzhou.gov.cn/zwgk/zfxxgkzl/fdzdgknr/yzdgkdqtzfxx/202401/t20240103_29894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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