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投稿用户 • 更新时间:2025-12-28 10:35:30
辽住建建管〔2023〕4号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23〕3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注册地在我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按照住建部通知要求,填报并提交2023年度统计调查数据,打印统计调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于2024年1月26日前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企业应对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部署、审核及汇总上报等工作,要确保将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完整;要建立责任制度,于2023年12月29日前将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及联系方式,报送省建服中心;要做好统计数据的审核,纠正失实数据,确保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于2024年2月27日前将本地区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调查表报送省建服中心。
三、各市在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建服中心联系。
联系人:尤华嘉;联系电话:024-24131254。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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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s://zjt.ln.gov.cn/zjt/tfwj/cswj/2023121309585583142/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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