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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税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2025-28窦长智)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窦长智 保管不善,将  115021201434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的决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窦长智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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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s://www.tjftz.gov.cn/contents/6021/372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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