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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江西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复制件使用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招标办、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促进电子化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0号)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复制件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业绩材料原件的,如投标人提供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打印盖有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复制件,包含中标通知书、合同等,应视为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原件,招标人不得拒收,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其不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原件形式做重大偏差处理。

二、本文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复制件是指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直接彩色打印的文件,该打印件再次复印为复印件。

特此通知。

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原文地址:http://zjj.yichun.gov.cn/ycszjw/gcztb/201904/dd94c9bf1bad4f4d8fde1e05261d41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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