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新闻中心

桃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

桃源县第三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案

一、基本案情

桃源县住建局对桃源县第三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法律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桃源县住建局对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

案例2

桃源县浔阳街道莲花湖社区刘燕私房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案

一、基本案情

桃源县住建局对桃源县浔阳街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街道莲花湖居委会居民刘燕的私房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对第一层进行了扩建,并加建了第三层。房屋现状为叁层,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436.37平方米,工程总造价约35万元。

二、法律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桃源县住建局对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7000元罚款。

 

原文地址:https://zfjsw.changde.gov.cn/zhdt/tzgg/content_1069669

温馨提示温馨提示:以上数据根据互联网公开信息整合而成,仅供用户参考。建议您使用前再次确认数据真实准确性,您的任何决策由您自行承担风险。免费咨询入口

上一篇:关于领取贵州省2024年第十批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证书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