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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告

〔2023〕 103号

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的通知》(内司通〔2023〕111号)要求,我厅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梳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公开发布。

清单中共包含31项保留证明事项。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含法定证照、法定文书、合同凭证。

我厅将加强对证明事项的动态跟踪,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根据法律法规变动情况和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情况,进一步压减证明事项,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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