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正草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13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办发〔2022〕19号)等文件要求,现委托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对《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开展风险评估,向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事项
现行《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我省城镇燃气发展的需要,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主要从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燃气供应及使用安全、加强执法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修正。
辽宁省司法厅已就《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全文内容可在"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ln.gov.cn/web/hdjl/yjzj/dfxfg/2024102115571183900/index.shtml)”查阅。
二、征求意见形式
公众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拟对《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正草案)》提出意见及建议的,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系评估单位。
三、联系方式
评估单位: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6-1号
联系人:徐工
联系电话:024-83733876
电子邮箱:liaoningguoxin@126.com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1日
原文地址:https://zjt.ln.gov.cn/zjt/gsgg/2025031110291032727/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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