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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关于明确绿色建筑评价执行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规范大亚湾开发区内新建、在建建设工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或在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有权自主选择项目绿色建筑评价执行标准。按《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绿色建筑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变更后的绿色建筑等级应符合《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以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或《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及绿色建筑发展地方规划要求。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重新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进行审查。

二、新建或在建建设工程已售的,不得变更已售部分的绿色建筑等级。

三、国家、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更新修订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评价标准执行;变更绿色建筑等级或评价执行标准的,按其执行标准的最新修订版本执行。

四、国家、省、市对以上内容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20日

 

原文地址:http://zjj.huizhou.gov.cn/zwgk/xqdt/content/post_5531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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