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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住建局委托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行使的住房保障领域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人: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领域(事项)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现将甲方行使的住房保障领域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协助我局承担住房保障具体工作,承担新城区域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审验、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二、甲方的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乙方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三)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乙方的职责

(一)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三)协议签订前的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觉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备案的案件,应及时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备案。

四、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0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甲方提供一枚"行政执法专用章”,交给乙方专门用于行政执法。

(三)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房管中心行政执法委托书.pdf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

 

原文地址:http://zszjj.zhoushan.gov.cn/art/2025/3/6/art_1604434_7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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