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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疆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及《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管理办法》(新建房〔2013〕4号)有关规定,决定对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予以印发。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

附件: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doc

 

原文地址:http://zjt.xinjiang.gov.cn/xjzjt/c113382/202510/85af5db36c7749e28d5670886dfe64b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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