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及证书换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续延。由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由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29日之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
二、资质证书延续业务申请。自2024年1月1日起,由我厅核发的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需要延续的(不包含三级及丙级资质),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提出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将不予受理。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厅将按照企业现有资质等级标准对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缴纳社保情况、注册人员人数及缴纳社保情况、职称人员人数、技术工人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有效期延续5年;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在2024年6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延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予申请延续业务。
三、劳务备案资质动态核查。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厅将对全区劳务备案制企业技术工人按照资质标准人数要求进行动态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将企业标注为异常,证书失效,直至企业达标后再次申报劳务资质备案重新核发资质证书。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5日
原文地址:http://zjt.xinjiang.gov.cn/xjzjt/c113382/202312/3e7faddf2f374509ac0a434b88df88a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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