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20〕5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我委2020年第一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6月11日
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和市政府提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通称"勘察设计企业”,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自主创新,自我提升,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相关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建立完善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负责对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相关信用信息。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全市统一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对在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收集相关信用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 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自行申报、社会(包括行业协会或学会、媒体、公众等)反映、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司法机关和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等多种方式获取。
第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市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
(二)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五)有关法律文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佐证材料。
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通报、证书、通知书或文件等的发文日期为准。起始采集范围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企业应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在信息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平台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报送有关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
第八条 社会团体、媒体、公众等可通过来信来函、窗口投诉、电话举报、媒体报道等各种渠道,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等不良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通过信用平台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司法机关和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等不良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由认定部门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管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动态抽查等行业日常管理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进行采集。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采集到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核实,并在信用平台中分类记录。其中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应根据《重庆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附件1)和《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附件2)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信用平台对外发布。
发布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更新和发布信用信息前,应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并向涉及企业或人员反馈拟更新的信用信息。
对拟更新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以修正;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更新信用信息并正式发布。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与行业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的数据信息进行同步联动。信用信息应与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平台共享互通,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产生的信用信息应纳入企业本部的信用管理。
第四章 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评价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按照《重庆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对其评价计分,企业评价起评分为90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
每年12月30日,以本年度内企业的总评价分值为依据,信用平台自动生成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综合评价得分,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档。
优秀:综合评价得分为90分以上;
良好:综合评价得分为80分以上90分以下;
中等:综合评价得分为70分以上80分以下;
较差:综合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上70分以下;
差:综合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下。
优秀、良好、中等、较差4档若有单项扣分值10分或累计扣分值20分以上的不良信用信息,则评价等级自动降一级。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评价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年度内从业人员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按照《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对其动态管理,优良信用信息标注为"☆”,不良信用信息标注为"▲”。
每年12月30日,以本年度内从业人员的"☆”和"▲”总数为依据,信用平台自动生成从业人员的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累计5颗"☆”以上,且无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A(优秀);无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B(良好);累计2颗"▲”以下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C(中等);累计2颗"▲”以上5颗"▲”以下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D(较差);累计5颗以上"▲”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E(差)。
第五章 "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并将"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在向社会公布"黑名单”相关信用信息前,应书面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如对"黑名单”有异议,应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落实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应及时发布,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管理期限届满后,建筑市场主体已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其中,原列入部门为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移出信息实时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再通过信用平台将其移出。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其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自动评定为E(差)。
第六章 信用评价运用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信用平台上对外公布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管,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有关部门或单位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金补贴、政府采购、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评选、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根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或约束。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或服务。
(一)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在办理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业务中,提供"绿色通道”和"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优先考虑为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评优评先活动;优先推荐参加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良好的企业,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中等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管理和适度抽检频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的企业,实施强化监督管理和较高抽检频次;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差的企业,作为年度不诚信单位进行全市通报,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随时跟踪检查并督促其整改;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议发证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从业人员,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和勘察设计大师、优秀青年建筑师(设计师)等评优评先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活动。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差的从业人员,取消其参加当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议注册管理机关暂停其注册执业行为,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会员管理,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后发布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的,相关企业或管理部门可提出书面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程序更改。
(一)相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
(二)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信用平台的建设维护单位承担数据安全责任,完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信用平台和数据安全防护,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信用管理中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并对收集报送的相关信用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加强对不良信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信用信息真实性的核查;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材料。
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核实、发布、更改信用信息或保存相关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披露或泄露不应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五)利用信用信息非法牟利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
2.《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
附件1
重庆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
类别 | 序号 | 认定内容 | 评价标准 | 公开期 | 适用单位类别 | 行为代码 | |
优良信用信息记录 优良信用信息记录 优良信用信息记录 | 综合能力 综合能力 综合能力 | 1 | 受各级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 受国务院表彰10分/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重庆市政府表彰或表扬,5分/次; 重庆市区县政府、市住房城乡建委表彰或表扬,2分/次。 | 3年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CQ-DLH-01 |
2 |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及以上勘察设计大师,或省级人力社保部门评定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及以上优秀青年建筑师、优秀青年设计师;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专家 |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及以上勘察设计大师或省级人力社保部门评定的中青年专家2分/人; 省级及以上优秀青年建筑师、优秀青年设计师1分/人;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专家0.5分/专业。 | 3年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CQ-DLH-02 | ||
3 | 编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国家级、全国行业级、省级)已发布的 | 国家级:主编6分/项、参编2分/项; 全国行业级:主编4分/项、参编1.5分/项; 省级:主编3分/项、参编1分/项。 (市住房城乡建委发布的技术导则、技术要点等技术文件,按省级标准规范计算得分。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该项累计得分不超过20分,超过20分按20分计。) | 3年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CQ-DLH-03 | ||
4 | 纳入全国或我市相关试点企业名单;推广使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试点、示范工程;获得行业相关自主知识产权、专有专利技术;出版行业相关专著 | 全国试点企业2分/项、市级试点企业1分/项; 国家级试点示范工程2分/项、省部级试点示范工程1分/项; 发明专利:获得授权2分/项; 新型实用专利:获得授权1分/项; 专著2分/部。 (以上均指排名第一单位。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授权专利的累计得分不超过20分,超过20分按20分计。)。 | 3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CQ-DLH-04 | ||
5 | 获各级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 国家级一等奖8分/项、二等奖6分/项、三等奖5分/项; 省部级一等奖5分/项、二等奖3分/项、三等奖2分/项; 全国建设工程领域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一等奖3分/项、二等奖2分/项、三等奖1分/项(行业协会奖项指排名第一单位)。 | 3年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CQ-DLH-05 | ||
6 | 获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 国家级金奖8分/项、银奖6分/项; 全国行业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一等奖5分/项、二等奖4分/项、三等奖3分/项; 重庆市优质工程(设计)奖4分/项; 重庆市(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以及其他省部级一等奖3分/项、二等奖2分/项、三等奖1分/项。 (除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外,其他全国行业勘察设计奖以及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下属分会颁发的奖项按其他省部级奖计分。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面向全球或全国范围内征集作品的设计竞赛获奖:国际获奖参照全国行业奖计分,国内获奖参照其他省部级奖计分。 除国家级和全国行业级外,其他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得分不超过20分,超过20分按20分计。) | 3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CQ-DLH-06 | ||
7 | 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1分 | 3年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CQ-DLH-07 | ||
8 | 通过质量体系ISO9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0系列认证 | 1分/项 | 3年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CQ-DLH-08 | ||
9 | 获各级表彰的诚信企业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表彰1分、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表彰0.5分; 国家级诚信企业或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分、市级诚信企业或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加1分、区县级诚信企业或重合同守信用企业0.5分。 | 3年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CQ-DLH-9 | ||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 基本能力 基本能力 | 10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 10分/起 | 3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B1-1-01 C1-1-01 |
11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 10分/起,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 3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B1-1-02 C1-1-02 | ||
12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10分/起,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 3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B1-1-03 C1-1-03 | ||
13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10分/起,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 3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B1-1-04 C1-1-04 | ||
14 |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 10分/起,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 3年 | 审图单位 | I1-1-01 | ||
15 | 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 10分/起 | 3年 | 审图单位 | I1-1-02 | ||
16 |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 5分/起 | 1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CQ-KS-01 | ||
17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 5分/起 | 1年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CQ-KST-02 | ||
18 | 违背书面承诺事项的 | 5分/起 | 1年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CQ-KST-03 | ||
19 |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1分/起 | 1年 | 勘察、设计 | CQ-KS-04 | ||
20 |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2分/起 | 1年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CQ-KST-05 | ||
21 | 企业与员工未订立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1分/起 | 1年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CQ-KST-06 | ||
22 | 提供虚假设计质量自审机构及其人员信息或未按时报送相关变更信息的 | 提供虚假信息2分/起 未按时报送相关变更信息1分/起 | 1年 | 设计单位 | CQ-S-07 | ||
23 | 未按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月报和年报,或报表资料弄虚作假的 | 未上报年报2分/次; 未上报月报1分/次; 弄虚作假2分/次。 | 6个月 | 勘察、设计单位 | CQ-KS-08 | ||
24 |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以企业行为在工程建设领域被人民法院判定有罪的 | 10分/人次 | 3年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CQ-KST-09 | ||
25 | 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5分 | 3年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CQ-KST-10 | ||
26 | 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的 | 受到区县住房城乡建委通报批评1分/次; 受到市住房城乡建委通报批评2分/次; 受到市级部门或区县政府行政处罚3分/次; 受到市政府或住建部通报批评5分/次。 | 1年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CQ-KST-11 | ||
27 | 企业所属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年度评价为"较差”或"差”的 | 较差:0.5分/人次; 差:1分/人次 (若相应人员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的,相应不良信息记录随劳动关系转移进行调整。) | 1年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CQ-KST-12 | ||
市场行为 | 28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 10分/起 | 3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B1-2-01 C1-2-01 | |
29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5分/起 | 3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B1-2-02 C1-2-02 | ||
30 |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10分/起 | 3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B1-2-03 C1-2-03 | ||
31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 5分/起 | 3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B1-2-04 C1-2-04 | ||
32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5分/起 | 3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B1-2-05 C1-2-05 | ||
33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10分/起,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 3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B1-2-06 C1-2-06 | ||
34 |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单方面不按照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或不配合开展正常技术服务的 | 3分/起 | 3年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CQ-KST-13 | ||
35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10分/起,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 3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CQ-KS-14 | ||
36 | 投标人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3分/起 | 2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CQ-KS-15 | ||
37 | 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的 | 3分/起 | 1年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CQ-KST-16 | ||
38 |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的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分/次; 列入严重违法名录3分/次。 | 1年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CQ-KST-17 | ||
39 |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10分/起,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 3年 |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 CQ-KS-18 | ||
质量行为 质量行为 质量行为 | 40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1分/起 | 1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B1-3-01 C1-3-01 | |
41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5分/起 | 2年 | 勘察单位 | B1-3-02 | ||
42 |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 1分/起 | 1年 | 勘察单位 | B1-3-03 | ||
43 |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 1分/起 | 1年 | 勘察单位 | B1-3-04 | ||
44 | 不参加施工验收的 | 1分/起 | 1年 | 勘察单位 | B1-3-05 | ||
45 |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1分/起 | 1年 | 勘察单位 | B1-3-06 | ||
46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3分/起 | 2年 | 设计单位 | C1-3-02 | ||
47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3分/起 | 2年 | 设计单位 | C1-3-03 | ||
48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3分/起 | 2年 | 设计单位 | C1-3-04 | ||
49 |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 2分/起 | 2年 | 审图单位 | I1-2-01 | ||
50 |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1分/起 | 1年 | 审图单位 | I1-2-02 | ||
51 |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 1分/起 | 1年 | 审图单位 | I1-2-03 | ||
52 |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 2分/起 | 2年 | 审图单位 | I1-2-04 | ||
53 |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 5分/起 | 3年 | 审图单位 | I1-2-05 | ||
54 |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 3分/起 | 3年 | 审图单位 | I1-2-06 | ||
55 | 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 | 1分/起 | 2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CQ-KS-19 | ||
56 | 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 5分/起 | 3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CQ-KS-20 | ||
57 |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1分/起 | 1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CQ-KS-21 | ||
58 | 擅自使用未经审查或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3分/起 | 2年 | 设计单位 | CQ-S-22 | ||
59 | 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论证)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 | 2分/起 | 2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CQ-KS-23 | ||
60 | 高边坡项目未经勘察进行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的,或未按照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意见进行高边坡项目设计的 | 2分/起 | 2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CQ-KS-24 | ||
61 | 未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深度要求的 | 1分/起 | 1年 | 设计单位 | CQ-S-25 | ||
62 | 未按规定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装配式建筑或海绵城市等管理规定的 | 2分/起 | 2年 | 设计单位 | CQ-S-26 | ||
63 | 允许非本单位设计质量自审机构人员承担设计质量自审工作或允许其他人员代设计质量自审机构人员签署设计自审文件的 | 2分/起 | 1年 | 设计单位 | CQ-S-27 | ||
64 | 工程有关文件签字、盖章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1分/起 | 1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CQ-KS-28 | ||
65 | 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的 | 2分/起 | 1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CQ-KS-29 | ||
66 | 因勘察或设计原因导致工程发生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 一般事故3分/起; 较大事故5分/起,一年2次及以上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重大及以上事故10分/起,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 3年 | 勘察、设计单位 | CQ-KS-30 | ||
67 | 外业见证中弄虚作假的 | 5分/起 | 2年 | 勘察单位 | CQ-K-31 | ||
68 | 对超限高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通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论证)以及高边坡项目未进行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而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 5分/起 | 3年 | 审图单位 | CQ-T-32 | ||
69 | 施工图审查没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未归档保存的 | 1分/起 | 1年 | 审图单位 | CQ-T-33 | ||
备注:1.行为代码中"CQ-×××-××”表示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确定项目,其它均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项目;
2.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同奖惩时,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值计分;
3.同一项目、同一时间违反同一强条的,按1起计分;
4.除国家及国家有关部委或其委托的机构认定的事项外,优良信用信息认定及得分均指在渝认定的事项、在渝项目、在渝人员,在渝人员必须有在渝业绩方能认定;
5.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为1年;
6.同一企业有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三类资质两项及以上时,分类别计分,信用信息公布时分别按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公布。
附件2
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
类别 | 序号 | 认定内容 | 评价标准 | 公开期 | 适用人员类别 | 行为代码 |
优 良 信 用 信 息 记 录 优 良 信 用 信 息 记 录 | 1 | 受各级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 受国务院表彰8颗☆/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重庆市政府表彰或表扬,5颗☆/次; 重庆市区县政府、市住房城乡建委表彰或表扬,2颗☆/次 | 3年 | 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 CQ-GLH-01 |
2 |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及以上勘察设计大师,或省级人力社保部门评定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及以上优秀青年建筑师、优秀青年设计师;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专家 |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及以上勘察设计大师,或省级人力社保部门评定的中青年专家3颗☆; 省级及以上优秀青年建筑师、优秀青年设计师2颗☆;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专家1颗☆。 | 3年 | 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 CQ-GLH-02 | |
3 | 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国家级、全国行业级、省级)已发布的 | 国家级:5颗☆/项(前5名)、3颗☆/项(5名以后); 全国行业级:4颗☆/项(前3名)、2颗☆/项(3名以后); 省级:3颗☆/项(前3名)、1颗☆/项(3名以后)。 (市住房城乡建委发布的技术导则、技术要点等技术文件,按省级标准规范计算得分。) | 3年 | 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 CQ-GLH-03 | |
4 |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试点示范工程实施;作为发明人获得行业相关自主知识产权、专有专利技术;出版行业相关专著 | 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国家级试点示范工程5颗☆/项、省部级试点示范工程2颗☆/项; 作为排名第一的发明人:发明专利2颗☆/项、新型实用专利1颗☆/项; 出版专著:主编2颗☆/项、副主编1颗☆/项。 | 3年 | 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 CQ-GLH-04 | |
5 | 获各级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 国家级一等奖8颗☆/项、二等奖6颗☆/项、三等奖5颗☆/项; 省部级一等奖5颗☆/项、二等奖4颗☆/项、三等奖3颗☆/项; 全国行业协会/学会一等奖3颗☆/项、二等奖2颗☆/项、三等奖1颗☆/项(前3名) | 3年 | 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 CQ-GLH-05 | |
6 | 获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 国家级金奖8颗☆/项、银奖6颗☆/项; 全国行业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一等奖5颗☆/项、二等奖4颗☆/项、三等奖3颗☆/项; 重庆市优质工程(设计)奖4颗☆/项; 重庆市(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以及其他省部级一等奖3颗☆/项、二等奖2颗☆/项、三等奖1颗☆/项。 (除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外,其他全国行业勘察设计奖以及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下属分会颁发的奖项按其他省部级奖计分。 面向全球或全国范围内征集作品的设计竞赛获奖:国际获奖参照全国行业奖计分,国内获奖参照其他省部级奖计分。) | 3年 | 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 CQ-GLH-06 | |
7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 | 1颗☆/项 | 3年 | 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 CQ-GLH-07 | |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记 录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记 录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记 录 | 8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 3颗▲/起 | 1年 | 注册建筑师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M1-1-01 N1-1-01 |
9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5颗▲/起 | 3年 | 注册建筑师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M1-1-02 N1-1-02 | |
10 | 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1颗▲/起 | 1年 | 注册建筑师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M1-1-03 N1-1-03 | |
11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等 | 5颗▲/起 | 3年 | 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 M1-1-04 N1-1-04 CQ-F-01 | |
12 | 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 | 5颗▲/起 | 3年 | 注册建筑师 | M1-2-01 | |
13 |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 3颗▲/起 | 3年 | 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 M1-2-10 N1-2-01 CQ-F-02 | |
14 | 超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执业范围 | 3颗▲/起 | 3年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N1-2-02 | |
15 | 未经注册,擅自承担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业务 | 5颗▲/起 | 3年 | 注册建筑师 | M1-2-02 | |
16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审查 | 1颗▲/起 | 1年 | 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 M1-2-03 N1-2-07 CQ-F-03 | |
17 | 未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章或管理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 1颗▲/起 | 1年 | 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 CQ-M1-01 CQ-N1-01 CQ-F-04 | |
18 |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 5颗▲/起 | 3年 | 注册建筑师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M1-2-04 N1-2-03 | |
19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5颗▲/起 | 3年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N1-2-04 | |
20 | 未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 1颗▲/起 | 1年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N1-2-08 | |
21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1颗▲/起 | 1年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N1-2-09 | |
22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质量事故 | 较大及以上事故5颗▲/起;一般事故2颗▲/起 | 3年 | 注册建筑师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M1-2-05 N1-2-10 | |
23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质量事故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生产厂、供应商,2颗▲/起;由此造成质量事故5颗▲/起 | 1年 | 注册建筑师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M1-2-06 N1-2-11 | |
24 | 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 5颗▲/起 | 3年 | 注册建筑师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M1-2-07 N1-2-12 | |
25 |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 5颗▲/起 | 3年 | 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 M1-2-08 N1-2-06 CQ-F-05 | |
26 |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 5颗▲/起 | 3年 | 注册建筑师 | M1-2-09 | |
27 |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5颗▲/起 | 3年 | 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 M1-2-11 N1-2-05 CQ-F-06 | |
28 | 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 2颗▲/起 | 1年 | 注册建筑师 | M1-3-01 | |
29 | 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2颗▲/起 | 1年 | 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 CQ-M1-02 CQ-N1-02 CQ-F-07 | |
30 | 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 1颗▲/起 | 1年 | 注册建筑师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M1-3-02 N1-3-01 | |
31 | 背离原单位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 5颗▲/起 | 3年 | 其他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 CQ-F-08 | |
32 | 在非本人工作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以及为非本人工作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 | 5颗▲/起 | 3年 | 其他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 CQ-F-09 | |
33 | 在注册师考试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 | 3颗▲/起 | 1年 | 其他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 CQ-F-10 | |
34 | 被处罚的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2颗▲/起 | 1年 | 其他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 CQ-F-11 |
……上述内容没有展示完整,更多请点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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