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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住建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贡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自住建发〔2024〕35号

各区(含高新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区城管执法大队:

现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3号)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原自贡市物价局 自贡市建设委员会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自价非〔1992〕346号)同时废止。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贡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2日

 

原文地址:http://www.zg.gov.cn/web/scxzfbzj/dep_tzgg/-/articles/195177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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