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宿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作者:投稿用户 • 更新时间:2025-12-31 10:18:03
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服务企业、优化环境,我局为缓解企业集中延续压力,在资质延续时采取了企业人员社保承诺制的形式申报。按照省住建厅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确保资质延续工作顺利开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通知下:
一、针对省厅明确的"重点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可以同时计为注册建造师”规定,企业需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和省厅相关文件配置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要求购买3个月社保,职称人员实行告知承诺制。如技术负责人为职称人员的,参照职称人员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建造师社保要求:即日起,我市资质延续工作中,企业可以按照要求申报(核查建造师3个月社保),或选择建造师社保以告知承诺件形式申报。选择按照要求申报(核查建造师3个月社保)的企业,提供"企业社保账号”;选择以告知承诺件形式申报建造师社保的企业(包括已经采取建造师社保承诺制延续通过的企业),我局将在1年内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三、建议有延续需求的企业,综合考量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适合的延续方式。
特此通知。
2025年5月19日
原文地址:https://zjj.ahsz.gov.cn/zwzx/wjtz/195609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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