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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住更局关于宜昌兴启租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宜昌兴启租赁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1月15日就你公司与租房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住新罚决字〔2025〕第8号),因多次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依法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主要内容为:

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1.25万元罚款。同时责令你公司于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扣除信用分5分。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凭借唯一缴款码至银行进行缴款或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桐、王小池

联系电话:0717-6753244

联系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29号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11月28日

 

原文地址:http://zj.yichang.gov.cn/content-52145-9853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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