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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住建发〔2023〕15号--关于锦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 区住建局、相关企业:

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 现将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市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 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 2023年12 月 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特此通知

附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4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住建局,各自贸区住建局、审批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 年 12 月 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 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二、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沈阳市、辽宁自贸区各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辽宁自贸区各片区和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11月10日

 

原文地址:http://zjj.jz.gov.cn/info/1012/88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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