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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第七批、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黔府函〔2024〕9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第七批、第八批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

黔府函〔2024〕92号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你们《关于批准公布第七批、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请示》(黔文旅呈〔2024〕4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划定的贵州省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二、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公布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要督促指导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各项保护管理措施,有效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地址:https://www.guizhou.gov.cn/zwgk/zcfg/szfwj/qfh/202407/t20240701_84933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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