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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清远民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清府〔2025〕7号)及其附件一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研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清府〔2025〕7号)

2.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清府〔2025〕7号)(附件)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5日

附件1: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清府〔2025〕7号).pdf

附件2: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清府〔2025〕7号)(附件).zip

 

原文地址:http://www.gdqy.gov.cn/xxgk/zzjg/zfjg/qyszjj/zwgk/tzgg/content/post_1968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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