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热点问题解答】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的行为
作者:投稿用户 • 更新时间:2026-01-02 19:47:05
问: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什么行为?
答: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二)泄露业主信息;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四)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入小区、入户、使用电梯、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或者变相催交物业服务费;
(五)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者依法终止后,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投入基础建设等费用为理由拒绝退出该小区;
(六)在退出住宅小区时拆除、损坏公用设施设备或者遗失、损毁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原文地址:http://zfcxjsj.huhhot.gov.cn/zjdt/ywdt/202411/t20241112_1812840.html
温馨提示:以上数据根据互联网公开信息整合而成,仅供用户参考。建议您使用前再次确认数据真实准确性,您的任何决策由您自行承担风险。免费咨询入口上一篇:关于2024年5月份襄阳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综合检查考评情况的通报
下一篇:葫芦岛住建局关于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