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于以信用承诺函替代工程建设项目进场 交易备案材料的通知(洛公管办〔2023〕14号)
作者:投稿用户 • 更新时间:2026-01-03 04:37:24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县区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服务效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
自2023年11月15日起,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项目进场注册环节,招标人不再提供洛公管办〔2023〕1号所需项目的备案材料,实行信用承诺制进场登记,仅需上传《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信用承诺书》进场开展交易活动。市县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各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应积极做好配合检查的相关工作,对不履行信用承诺的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照《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洛公管委〔2023〕2号)"招标(采购)人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中"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一次扣20分记分,招标人自出现违约行为起1年内自动放弃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信用承诺书”资格。
2023年11月8日
原文地址:http://lyszjj.ly.gov.cn/index.php?c=article&id=2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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