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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中豪峰范(辽宁)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的要求,我局开展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中豪峰范(辽宁)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见附件)。

被撤回资质企业应于2024年2月23日前将相应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交回发证机关(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38号)。

附件:1、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doc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3日

(联系人:夏术玉,联系电话:22565260)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地址:http://jw.shenyang.gov.cn/tzgg/202401/t20240123_4595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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