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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催建催缴住房公积金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为深入贯彻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面,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公告如下:

尚未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限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各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建行、工行、中行、农行、交行)相关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部门:归集与法规科 联系电话:0754-88628037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3日

 

原文地址:https://www.shantou.gov.cn/zjj/zwgk/gggs/content/post_2367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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