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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住建厅关于安徽云峰塑业有限公司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云峰塑业有限公司:

经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你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

我厅依法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审告函〔2025〕003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1-62999768

2025年3月11日 

 

原文地址:http://dohurd.ah.gov.cn/public/6991/57724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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