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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无注册人员要求的资质延续工作 公告

第1738号

为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无注册人员要求的资质延续工作,现将延续标准公告如下:

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满足原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且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要求。

二、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满足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且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要求。

三、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且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要求。

四、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满足对应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且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要求。若使用职称人员,应满足职称专业齐全的要求。

五、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取消施工企业三级资质。我厅正研究制定换发资质证书政策,暂不受理此类别资质的证书延续,延续政策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4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64/202404/c00_317289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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