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建局关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的自备水源用户名单的公示
作者:投稿用户 • 更新时间:2026-01-05 04:51:40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第十一条"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丽水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丽水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丽水市杭丽热电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现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16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反映,联系人:潜先生,联系电话:0578-2106567。
附件:
按排水量计征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企业名单
序号 | 取水户名称 | 取水户地址 | 是否按排水量计征 |
1 | 丽水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 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潘田村 | 是 |
2 | 丽水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潘田村 | 是 |
3 | 丽水市杭丽热电有限公司 | 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通济街20号 | 是 |
2024年12月9日
原文地址:http://jsj.lishui.gov.cn/art/2024/12/9/art_1229286672_5421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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