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楠诉天津克瑞思(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0121号)裁决书的公告
作者:投稿用户 • 更新时间:2026-01-05 11:25:51
关于桂楠诉天津克瑞思(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0121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克瑞思(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桂楠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0121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5]第012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01年12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1日
原文地址:https://www.tjftz.gov.cn/contents/6021/373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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